申请“化凌龙”商标遭异议,知协助力答辩成功!
浙江宁波一企业申请注册“化凌龙”商标,在公告期间被另一家企业提出异议。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异议答辩,近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“化凌龙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。
丨案件详情
据了解,被异议商标“化凌龙”指定使用在第19类“建筑灰浆;筑路或铺路材料;石膏(建筑材料)”等商品上。
异议人以商标近似为由,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。其引证在先注册的“龙”、“北新龙”、龙牌”等商标,指定使用于第19类“石膏板;石膏;混凝土建筑构件”等商品上。
丨异议答辩
知协商标顾问接到代理后,经过对比分析指出,双方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,但其商标构成上存在差异,并不满足商标近似的判断条件。综上,商标顾问认真撰写了异议答辩材料,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反驳。
经商标局审查认为,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,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,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。
最终,商标局决定“化凌龙”商标准予注册。

丨关于知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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